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热管理,协调全市供热管理及行业指导等相关工作。

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负责各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