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对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内,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热经营企业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