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安装循环泵及换热设施;(二)擅自开启、改动、拆除室外供热设施;(三)擅自排放供热设施内的热水;(四)私接供热设施扩大供热面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