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循环泵及换热设施;

(二)擅自开启、改动、拆除室外供热设施;

(三)擅自排放供热设施内的热水;

(四)私接供热设施扩大供热面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