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

(三)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四)在供热期开始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并在供热设施注水前通知用户;

(五)建立并妥善保管用户档案;

(六)对不明确的供热管线应当进行探测;

(七)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固定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并将测温数据报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八)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供热期;

(九)根据用户需求,向用户提供室内供热设施检查服务,发现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十)接受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其提供的供热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