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