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