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协调指导等措施,促进乡村旅游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

鼓励和支持村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等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