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推进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建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志愿者服务队伍。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