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负责,统筹制定保护利用政策,协调解决保护利用重大问题,保障保护利用所需经费,将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