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动态监测和保护信息数据共享。
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通过警示提醒、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