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将利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形成的成果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著作权。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