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所依存的山峦、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名镇古村等人文环境的保护,最大限度展现浙东唐诗之路山水和谐、诗心寄寓、古越文化和自在养性的气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制定重点文化资源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