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报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和利用的目标、内容、措施和要求,划定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