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建档、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

(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保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学习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修缮;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台建设、运营及宣传、展示、展演、对外交流、成果出版和人才培养等活动;

(五)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保护、传承、学习活动的资助和补助;

(六)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七)生产性项目的扶持、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资助;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