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辖区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