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保护工作经费,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实行抢救性保护。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