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互联互通第二十八条有效跨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本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牵头负责运营监督管理的主体。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相关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的乘客服务标准和协调机制,定期互通运营信息,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一码通行、衔接线路安全有序运营。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