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禁止实施以下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二)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监测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三)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四)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五)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六)擅自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七)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