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轨道交通部门依法制定违禁物品、限带物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采取张贴等方式,方便乘客了解违禁品、限带物品目录。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依法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携带限带物品或者拒绝检查的乘客,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实现安检互认,提高安检通行效率。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