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菜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客家菜传统制作技艺、民俗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客家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传承、传播工作,鼓励和支持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在秉承传统的前提下,对项目进行研究创新,增强项目的传承活力。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