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和引导企业、个人和相关单位开展下列活动,促进客家菜的推广交流:

(一)走出本地,向外拓展业务,赴客属、客商集中的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客家菜饮食文化交流与宣传,推介客家菜美食,扩大客家菜的影响力;

(二)与潮州菜(潮汕菜)、广府菜以及全国各大菜系交流合作,借鉴外来菜系的食材采用和烹饪方式,推广客家菜食材、菜品和制作技艺;

(三)开设客家菜饮食文化专题展览;

(四)举办或者参加全国性客家菜大赛、全球性客家菜大赛等赛事。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扩大客家菜影响力方面作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