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