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