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