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防控查处机关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行动态巡查,提高违法建设发现和管控效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本区域内发现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防控查处机关。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