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