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价格行政执法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