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