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