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有组织的到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进行现场教学、红色寻访、社会实践等活动,开展党性教育、党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