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缮、重建、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对象;

(二)在文物和保护设施上张贴、涂污、刻划、蹬踏、翻越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界碑界桩、说明牌、标记牌的;

(四)扭曲、丑化、玷污红色文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