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内拍摄制作影像作品的,拍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并遵守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划定禁止拍摄区域并设立禁拍标志。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