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内的文物建筑物、历史建筑物、藏品和有关设施应当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产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使用权人为非文物管理部门的,宕昌县文物主管部门应与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

(二)产权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宕昌县文物主管部门应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保护协议;

(三)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权人的,由宕昌县文物主管部门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并与其签订保护协议;

(四)非国有产权的革命旧址,价值重大而产权人无力保护的,宕昌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征收保护。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