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已经存在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