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五十八条有效任何向信用主体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服务与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提供与该服务无关的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