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失信信息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违法失信的信息;

(二)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四)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六)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