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