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