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