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井盖、箱罐、杆柱、管线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有关产权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补缺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代为修复、正位、补缺,所需费用由有关产权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