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镇桥涵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镇桥涵设施;(二)移动、损坏城镇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三)进行危及城镇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城镇桥涵设施的行为。城镇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