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时自行拆除。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