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