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