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卫生健康、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畲医、畲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炮制、畲医养生保健等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自治县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具有畲医药特色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会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承办开发单位的指导。
对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村、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从事中(畲)医药工作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薪酬待遇、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二)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成绩显著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