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畲医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畲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畲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炮制以及相关服务、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畲医药,是指畲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畲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疗康养体系,是中医药的一部分。主要包括:

(一)畲医药理论知识及传统文化;

(二)畲医诊疗的外治疗法、痧症疗法、正骨疗法、减毒通利法、食物疗法、心理疗法等畲医特色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畲医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常用方、文献等;

(四)畲药材自然资源,畲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畲药材采集、加工炮制、制剂等技术、技艺;

(五)畲族传统养生保健方法等。

本条例所称畲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从事畲医医疗服务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