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共管理机构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主体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加各类选优评先的资格;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