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管理机构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主体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加各类选优评先的资格;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