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行业促进等信用体系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