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