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并分片实施;逐步推进分质供水,实现水库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同时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不同用水的需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广再生水在具有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领域的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