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优化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农作物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养殖方式,推进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加强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灌区。鼓励农业经营企业、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农户等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应用农业节水技术,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