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制度,每两年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区(县、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进行重点监控,发现用水异常的,应当及时通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查明原因,指导其做好用水节水工作。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